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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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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96年度聲 減字第53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自由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拘役 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2月25日、96年1月6日,分別犯 重利、妨害自由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30號刑事判 決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116號),判處拘役30日、40日,應執行拘役59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刑法 第344條之重利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 所之罪,而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,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 年6月以下,亦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應執行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第1項第15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 、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16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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