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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志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趙志達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趙志達因於民國94年12月10日起至95年1月3日止, 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 第817 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38 號)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違反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2條第1項、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美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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