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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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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34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 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商業會計法等罪,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商業會計法等罪,悉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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