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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5 部分,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。附表編號6、7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詐欺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,(修正前)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(修正前)第 41條第1 項前段項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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