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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40歲民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、3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、 2 、3 所載,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0年5 月28日至91年8 月16日間犯 強盜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、3 之犯罪,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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