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、 2、3所載,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,因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77號、94年度訴字 第3048號、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1837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,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 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