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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公印文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134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等罪,均減為 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主刑。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犯 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公印文罪等罪 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偽造公印文 罪等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 犯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 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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