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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○三五號)及定應執行之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載,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刑,茲檢察官以 其於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一、二減 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刑部 分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、五十一條第五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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