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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47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 刑陸月;又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 期徒刑肆月;又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 為有期徒刑柒月;又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。附表所列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 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。又所犯如附表所列 編號五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捌月;又所犯如附表 所列編號六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。附表所列 編號五、六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規定之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2項,刑 法第51條第5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27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2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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