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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49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二之搶奪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。附 表編號二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,符合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、應依同 條例第8條第1項予以減刑,而所犯編號一之罪,依同條例第 3條規定不予減刑,惟應仍依同條例第11條與編號二之罪定 應執行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2項,刑 法第51條第5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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