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聲減字第5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一九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,與附 表編號貳、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其中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犯恐嚇等罪,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 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