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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、轉讓禁藥、施用毒品及行使 偽造文書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載。與 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肆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、七所示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罪,均 減刑,詳如附編號六、七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、六、七所列日 期所犯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、轉讓禁藥、施用毒品、行使 偽造文書及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 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數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其中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示之罪與編號五不 應減刑之罪、編號六與編號七所示之罪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九條 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 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吸用化學合成麻醉│ 轉讓禁藥 │ 施用毒品 │ │ │ 藥品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5月 │ 有期徒刑3月 │ 有期徒刑3年2月 │ │(保安處分/褫奪 │ │ │ │ │公權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82年3月間某日至 │82年11月初某日至│82年11月初某日至│ │ │82年11月8日 │82年11月8日 │82年11月8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中地檢82年度偵│臺中地檢82年度偵│臺中地檢82年度偵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字第16821、20559│字第16821、20559│字第16821、20559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4818號 │ 4818號 │ 4818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 │ 83.11.30 │ 83.11.30 │ 83.11.30 │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│判 決│ │ 4818號 │ 4818號 │ 4818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 84.02.20 │ 84.02.20 │ 84.02.20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│藥事法第83條第1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9 │ │ │第13條之1第2項第│項 │條第1項 │ │ │4款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條例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 │ │、第10條 │、第10條 │、第10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役│ 有期徒刑2月15日│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有期徒刑1年7月 │ │或罰金金額或褫奪│ │ │ │ │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│臺中地檢90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0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0年度執│ │ │緝振字第1038號 │緝振字第1038號 │緝振字第1038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6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 行使偽造文書 │販賣化學合成麻醉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│ │ │藥品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3月 │ 有期徒刑5年8月 │ 有期徒刑10月 │ │(保安處分/褫奪 │ │ │ │ │公權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82年8月間某日至 │82年7月27日至 │90年2月中旬某日 │ │ │82年10間某日 │82年11月8日 │至90年9月19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中地檢82年度偵│臺中地檢82年度偵│臺中地檢90年度毒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字第16821、20559│字第16821、20559│偵字第4805號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84年度上訴字第 │ 90年度訴字第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4818號 │ 350號 │ 2869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 │ 83.11.30 │ 84.04.12 │ 91.01.29 │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最高法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 │ 82年度訴字第 │ 84年度台上字第 │ 90年度訴字第 │ │判 決│ │ 4818號 │ 3896號 │ 2869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 84.02.20 │ 84.08.10 │ 91.03.01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│刑法第216、212條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 │第13條之1第2項第│第10條第1項 │ │ │ │1款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17款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條例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 │、第8條第1項、第│ │ │、第10條 │ │9條、第10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役│ 有期徒刑1月15日│ 不予減刑 │ 有期徒刑5月 │ │或罰金金額或褫奪│ │ │ │ │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│臺中地檢90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0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1年度執│ │ │緝振字第1038號 │緝振字第1038號 │字第2151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7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3月 │ │ │ │(保安處分/褫奪 │ │ │ │ │公權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90年9月20日回溯 │ │ │ │ │96小時內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中地檢90年度毒│ │ 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偵字第4805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 │ 90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2869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 │ 91.01.29 │ │ │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 │ 90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判 決│ │ 2869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 91.03.01 │ │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 │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、第8條第1項、第│ │ │ │ │9條、第10條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役│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 │ │ │或罰金金額或褫奪│ │ │ │ │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│臺中地檢91年度執│ │ │ │ │字第2151號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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