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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17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載 ,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 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之罪 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條第1項 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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