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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四八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所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犯詐欺罪, 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一號(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五二○一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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