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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聲減字第5434號),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,均減刑,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載之刑;與已減 刑之附表編號3、附表編號4、附表編號5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載之 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 所示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其 所犯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,核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3、附表編號4、附 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 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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