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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86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自民國92年初至95年6月7日止,犯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,及於95年12月21日,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 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 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條第1 項 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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