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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29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各減為如附表 所示之刑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 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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