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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月10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323號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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