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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,減為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壹年陸月。又犯 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,減為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刑。附表編號 4至6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罪犯罪期間,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且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1至3、4至6所示之罪,各定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本件受刑人雖曾經假釋出監,惟其假釋業經撤銷,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規定,仍得予以減 刑;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6所示之罪,依同條例第3條第1 項第7款規定雖不得減刑,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分別與附 表編號2至3、4至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,併予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但 書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第1 項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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