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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1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43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所示。又與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,均 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編號2至4等罪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然其所犯編號1之罪,雖依中華民國 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,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 規定與編號2至4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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