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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9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5、6、9、、、 、、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附表編號1、2 、3、4、5、6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,併科罰 金壹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;附表編號7、8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年陸月;附表編號9、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;附表編號、、、所示之罪,應執行拘役陸拾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 3、4、5、6、9、、、、、所載之罪,其犯 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並聲請就其中編號1、2、3、4、5、6所 示之罪、編號7、8所示不予減刑之罪、編號9、所示之 罪及編號、、、所示之罪,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, 編號9、及編號、、、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第1項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、第51條第5款、第6款,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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