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5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21日,犯竊盜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簡字第508 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00號),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 犯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,且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 下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