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。如 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4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96 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(附表編號1 部分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 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(即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, 因犯罪時間係在96年5月10日為警查獲前72小時內某時,不 合減刑之條件,不予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 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