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79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、2、3、4所載,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 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,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且附表編號 1、2、3、4、5所示之刑,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 年聲字第7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。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將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 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1、2、3 、4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 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附表: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