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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,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(96 年度聲減字第56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因犯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各減為如附表編 號3、4所示之刑;又因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;應 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各罪,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復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 請與附表編號1、2所示不應減刑各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 項、第十一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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