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6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3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沙交簡第291號(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速偵字第1660號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陳貴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