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6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6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起至95年11月20日
止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42號,判
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黃英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