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起至95年11月20日 止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42號,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8  日        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