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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所示各罪,均減刑,詳如 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 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(附表編號4之犯 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3年1月間某日起至93年2月13日止)犯 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 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所示之犯 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刑法第2條第1項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 日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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