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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三八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,因犯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 第八七四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速偵字第一○五九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經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 犯雖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,惟經宣告之 有期徒刑未逾一年六月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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