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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蕭枝助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商業會計法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,因犯商業會計法之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38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481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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