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3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蕭枝助
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商業會計法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
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,因犯商業會計法之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38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481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修正前刑
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靖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