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 字第五七0九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違背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 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一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二0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 ,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  條之三公共危險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及諭知  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