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7 月18日,因犯刑法第305 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,經本院於94年9 月12日以94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(偵查 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2810號), 判處有期徒刑3 月,緩刑2 年,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 案,嗣經本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121 號裁定 撤銷其緩刑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