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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之3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6 日,犯刑法第185 條之 3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 91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 第1336號),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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