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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41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,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本院經核屬實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 條、第十條第二項,刑法第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十一條前 段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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