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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公務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﹔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妨害自由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拾 伍日。與附表編號1、3所列不應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2、4所示日期所犯妨害公務、 妨害自由等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、4所列之刑 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與附表編號1、3所列不應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、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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