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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原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,現保外就醫中           )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,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﹔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煙毒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 年玖月﹔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煙毒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,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﹔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 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、2、4所示日期所犯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、煙毒、竊盜等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 1、2、4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如附表編號1、2與如附表編號3所 列不應減刑之煙毒罪,就如附表編號4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 不應減刑之搶奪罪,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3、編號4 至5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至本件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之執行刑,與如附表編號4至 5所示各罪所定之執行刑,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,毋庸就此部分其應執行之刑,併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、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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