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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35歲民           (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4、5、6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 號1、4、5、6所載。其所犯附表編號1、4、5、6所示之 罪,並與附表編號2、3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、竊盜罪所處之刑 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黃培訓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 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所犯如附表編 號1、4、5、6號之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均予以減 刑;又就附表編號1、4、5、6號所示之罪,與如附表編 號2、3所示之強盜、竊盜罪(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 月、一年十月確定),聲請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 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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