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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5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01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貳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月22日至96年3月23日犯違背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517號簡 易判決,判處拘役45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       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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