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6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
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本院於96年
6月28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,並於96
年7月25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,在民國96年4
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2條第1項,
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,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
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