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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、2所列日期犯詐欺、公共危險 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、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,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(修正前)、第51條第5款(修正前),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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