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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42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因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 字第一七一二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毒偵字第二○五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十月,並於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、四十一條第一項(修正前),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第二條(修正前),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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