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一、二、三所載,並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,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均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附表編號 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刑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 二、三所示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 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二項但書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 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王崑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