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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○三 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載,並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附表 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刑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 二所示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 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 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王崑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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