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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9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公共危險罪,應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刑度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並與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得後之刑度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,經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與如 附表編號二已減得後之刑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1項,刑 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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