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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竊盜罪,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二號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號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及與附表編號1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10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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