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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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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97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拘役 貳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附表 編號2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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