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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與如 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,經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業經本院裁定減刑之罪,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 、第三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一項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、第十一條、(修正前)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(修正前)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、(修正前)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二條,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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