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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31歲民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)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8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六號判決,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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