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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,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 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0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因犯如附表編號1、3、4、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各減為如 附表編號1、3、4、5所示之刑;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;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又拾伍日,褫奪公權捌年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,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3、4、5各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所犯此部分之罪,復均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 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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