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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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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丙○○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  告 戊○○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  告 乙○○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      陳姿君律師 被   告 丁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 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 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四關於乙○○所有之現金「 341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341000元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。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四關於乙○○所有之 現金「34100元」之記載係屬誤載,應更正為「341000元」 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陳美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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